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0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正伟,男,1994年8月1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正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正伟在得知同村人左某甲(未满十六岁)拿手机到村里低价出售后,便与左某1甲联系欲购买手机。2015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左某甲、左某乙(未满十六岁)、左荣富(已判刑)在临沧市临翔区公园路174号旁中国电信OPPO手机专卖店盗窃得九部手机,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正伟以300余元价格与左某1甲购得其中3部OPPO手机;同年11月18日凌晨5时许,左某甲等人又在临沧市临翔区晚翠路4号曹某所经营的中国移动手机店盗窃得手机,被告人白正伟以1000余元的价格购得其中二部(iphone6、OPPO手机各一部)。经鉴定,涉案的白色OPPO牌A51kc、黑色OPPO牌A31c、白色OPPO牌A31c、金色苹果6plus四部手机价值共计8170元人民币,上述四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正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正伟明知所购买的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案值人民币817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正伟购买五部手机中的一部白色OPPO牌N5117手机,因被害人无法辨认出该部手机为被盗手机,无法证明该部手机的性质是犯罪所得,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被告人所购买的四部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正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虹
审 判 员 XX龙
人民陪审员 曾成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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