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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80号

邹某某与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某某,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被执行人栾某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栾某某名下的鲁KHA2**号车辆,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