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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636号

镇江新区众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蔡新江、刘梅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新区众力电子有限公司,蔡新江,刘梅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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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636号

原告:镇江新区众力电子有限公司,地址镇江新区大路镇西戴村。

法定代表人:居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瀚,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新江,男,汉族,1966年5月8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刘梅英,女,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镇江新区众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新江、刘梅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众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4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众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颖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玉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