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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2038号

孟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038号

原告:孟某,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薛某,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孟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

原告孟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来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