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038号
原告:孟某,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薛某,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孟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
原告孟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来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