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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执216号

马占龙、孟庆兰与马文胜、邵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占龙,孟庆兰,马文胜,邵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马占龙,男,住吉林市龙潭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孟庆兰,女,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马文胜,男,住吉林市昌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邵力,女,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马占龙、孟庆兰与被执行人马文胜、邵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马占龙已于2016年3月19日死亡,孟庆兰于2016年8月26日死亡。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