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马占龙,男,住吉林市龙潭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孟庆兰,女,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马文胜,男,住吉林市昌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邵力,女,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马占龙、孟庆兰与被执行人马文胜、邵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马占龙已于2016年3月19日死亡,孟庆兰于2016年8月26日死亡。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