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998号罪犯袁书锋,男,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书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书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袁书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书锋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湖北省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6年7月15日出具了《广东省监狱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书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书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杜 循
审判员 李功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