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綦某某,男。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綦某某酒后驾驶黑BR8X**号牌的小型轿车。沿甘南县文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计量局门前时与一出租车相撞,綦某某被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綦某某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四日已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齐丽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