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62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琼瑜、王心怡(实习),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青燕,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洪青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晓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