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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533号

朱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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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533号

被执行人:朱峰,男,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执行朱峰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峰于2015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被执行人朱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初字第0048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