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794号
原告:王天福,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娟,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美芹,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王天福与被告曾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天福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天福以被告曾美芹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天福负担。
审判员 卢海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