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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1794号

王天福与曾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天福,曾美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794号

原告:王天福,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娟,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美芹,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王天福与被告曾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天福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天福以被告曾美芹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天福负担。

审判员  卢海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