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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2280号

原告隋玉坤诉被告郭晓枫、郝颖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隋玉坤,郭晓枫,郝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280号

原告:隋玉坤,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有泉,系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晓枫,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郝颖,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系郭晓峰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玉坤诉被告郭晓枫、郝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赵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