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280号
原告:隋玉坤,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有泉,系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晓枫,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郝颖,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系郭晓峰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玉坤诉被告郭晓枫、郝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赵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