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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8128号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支行与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812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支行,黎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8128号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何海燕,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关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琼,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诉被告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行南方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余关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诉称: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黎琼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46163.67元,手续费50267元,利息5058.88元,滞纳金22461.97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2日起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照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被告黎琼无答辩,无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黎琼向广州银行南方支行申请信用卡,同时向广州银行南方支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信用卡申请表所附的《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算。《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申请表》载明金额为334000元,期数为60期,手续费率为每月0.35%。广州银行南方支行经审核,向黎琼发放了卡号为62×××66的信用卡,并于2014年6月18日向黎琼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334000元。黎琼于2015年9月15日开始出现逾期,暂计至2016年10月1日黎琼尚欠本金246163.67元,手续费50267元,利息5058.88元,滞纳金22461.97元。

本院认为:涉案《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申请表》合法有效。黎琼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要求黎琼清偿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黎琼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46163.67元,手续费50267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10月1日的利息为5058.88元、滞纳金为22461.97元,从2016年10月2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3元、保全费2051元,由被告黎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学辉

人民陪审员  谢页凡

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咏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