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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425号

苏秀云与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秀云,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425号申请执行人苏秀云。被执行人何强勇。被执行人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陆跃。被执行人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强勇。苏秀云申请执行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20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秀云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东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