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425号申请执行人苏秀云。被执行人何强勇。被执行人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陆跃。被执行人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强勇。苏秀云申请执行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20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秀云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东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