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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434号

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宇、舒元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宇,舒元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冷世辉,局长。被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舒元凤,本院在执行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宇、舒元凤行政非诉(2016)湘0981行审32号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41283元,未受偿41283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4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焱 焱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