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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661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刘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刘红霞,武炜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初1661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负责人朱蓉蓉,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慕赞。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颜紫燕。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被告刘红霞。被告武炜翔。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诉被告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刘红霞、武炜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衡东支行)委托代理人许慕赞、颜紫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刘红霞、武炜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融湘江衡东支行请求判令:

一、要求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99952.42元,利息2528172.57元(暂计至2016年8月11日,自2016年8月12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日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则拍卖、变卖:1、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东县石湾镇交通路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东房权证石湾字第号至号的房屋;2、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东县石湾镇交通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3、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所有的生产机器设备;4、被告刘红霞名下牌照为湘a汽车,以上所得的价款优先支付原告第一项诉请;

三、要求被告刘红霞、武炜翔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刘红霞、武炜翔未到庭,未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原告华融湘江衡东支行与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向原告借款78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约定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40%即年利率8.4%,并约定逾期利率在原贷款利息基础上加收70%即年利率14.28%。同日,原、被告签订四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衡东县石湾镇交通路房屋(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石湾字第号至号、第号至号)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东房他证字第号);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将其位于衡东县石湾镇交通路土地证为东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东他项(2013)第号】;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3条链干机、1条76米轻型装配式环保节能然气隧道窑、1套两段式热脱焦煤气站、6台5吨球磨机、1台40吨球磨机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被告刘红霞将其所有的湘a小型汽车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刘红霞、武炜翔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刘红霞、武炜翔为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7月17日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出具了借据。2013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陆续归还了本金50万元,利息已结算至2013年12月31日。经原告确认,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下欠本金7299952.42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经原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他项权证、保证合同、逾期贷款催收函与回执以及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向原告借款78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有原、被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出具借据为凭,故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应当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已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了50万元以及利息结算至2013年12月31日。故本院认定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299952.4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止,2014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28%计算至兑现之日止。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作抵押,被告刘红霞将其所有的湘a小型汽车作抵押担保,以上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成立。被告刘红霞、武炜翔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两被告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各方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没有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在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原告应当先就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的部分原告可就被告刘红霞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被告刘红霞、武炜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红霞、武炜翔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衡阳威力陶瓷公司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借款7299952.4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4%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2014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28%计算至兑现之日止);

二、被告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对被告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东房权证石湾字第号至号、第号至号)、土地证为东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3条链干机、1条76米轻型装配式环保节能然气隧道窑、1套两段式热脱焦煤气站、6台5吨球磨机、1台40吨球磨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借款本息经实现本判决第二项下的担保物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可就被告刘红霞提供的担保物湘a小型汽车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被告刘红霞、武炜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597元,由被告衡阳市威力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刘红霞、武炜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琼

审 判 员  蒋 倩

人民陪审员  尹冬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 珂校对责任人:王琼打印责任人:颜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