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620号
原告:张朝勋,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成瑞,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彭路以东。
委托代理人:郭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勋与被告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张朝勋负担。
审判员 毕梅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