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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特146号

申请人解乃健与被申请人王学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解乃健,王学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特146号

申请人:解乃健,男,汉族,1953年7月23日生。

被

申请人:王学美,女,汉族,1923年3月4日生。

指定代理人:解伶霞。申请人解乃健申请王学美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解乃健称,王学美系其母亲,现已93岁高龄,因患疾病、长期瘫痪于床上,严重丧失语言表达能力,头脑思维不清。故向法院申请认定王学美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王学美的指定代理人解伶霞称,对申请人的陈述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解乃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学美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经鉴定查明:被鉴定人王学美,女,1923年3月4日生。2016年6月5日,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诊断证明书:食管癌、脑梗塞、血管性痴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精神检查,王学美侧卧屈曲在床,神志清楚,但情感反应淡漠,理解力、领悟力严重受损,仅在儿子呼唤后看了儿子一眼,无任何应答,难以深入交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诊断王学美目前为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学美目前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解乃健与被申请人王学美的法律关系、申请人解乃健的陈述和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王学美的指定代理人解伶霞的陈述,重点根据鉴定部门的专门结论,应当认定申请人解乃健申请王学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由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学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海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陆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