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111号天琴湾。法定代表人隋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株洲市吉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神龙家具大市场一期三楼。法定代表人贺朝辉。被执行人株洲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21号。被执行人邓王宁,女,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被执行人贺朝阳,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贺朝辉,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株洲市吉成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王宁、贺朝阳、贺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晋强
审 判 员 吴 辉
代理
审判员 陶 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