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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催1号

百年康泰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百年康泰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1民催1号

申请人:百年康泰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俞塘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DOUGLASJOHNMURDOC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百年康泰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百年康泰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3926242、票面金额244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17日,出票人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宇诺仪器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百年康泰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百年康泰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黄志强

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