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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944-3号

李宁与孙玉海、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宁,孙玉海,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44-3号

原告:李宁,男,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海(曾用名孙杰),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凯尊大剧院西面。

负责人:孙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孙玉海、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良

代理

审判员  薛少华

人民陪审员  张曙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