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44-3号
原告:李宁,男,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海(曾用名孙杰),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凯尊大剧院西面。
负责人:孙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孙玉海、蒙城县瑞凯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良
代理
审判员 薛少华
人民陪审员 张曙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