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246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兰,内蒙古达晟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莲,内蒙古达晟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王利勇,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艳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瑞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