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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2461号

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246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兰,内蒙古达晟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莲,内蒙古达晟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王利勇,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艳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瑞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