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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初字第184号

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杨满意、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满意,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正根。

被告:杨满意,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满意、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汤三根

人民陪审员  戴志红

人民陪审员  陶牡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