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正根。
被告:杨满意,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满意、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华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汤三根
人民陪审员 戴志红
人民陪审员 陶牡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