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2660号原告张建亭,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石家庄天溢香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建亭与被告石家庄天溢香豆业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31元。
审 判 长 刘丽平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亮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闪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