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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366号

张传洋、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传洋,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张传洋,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园。

法定代表人:吴庆龙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870846X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9926.17元及执行费3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宗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