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691-1号申请执行人邓恒彬,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卢建文,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李洪意,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邓恒彬与被告杨军、卢建文、李洪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恒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军、卢建文、李洪意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本金付清时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卢建文、李洪意于2016年8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本金付清时止),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杨军、卢建文、李洪意仍拒不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军、卢建文、李洪意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的收入,共计价值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登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