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967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男,31岁,汉族。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助理
审判员 谭燕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曲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