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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11民初967号

崔某某与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967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男,31岁,汉族。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助理

审判员  谭燕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曲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