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中原油田第七矿区。
法定代表人:许振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二道沟。
法定代表人:吕俊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闻,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均勇
代理
审判员 张 泽
代理
审判员 毕云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庆速 录 员 姬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