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3民特47号申请人陈某。监护人陈国(系原告陈某祖父),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某称,2004年12月3日,母亲范书克生育申请人。2006年6月20日,父亲陈亚平(又名陈保光)在鲁山县氧化铝厂务工时不幸中毒死亡,母亲因此遭受精神打击,患上精神抑郁症,且日益严重,并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孤身一人随祖父生活至今。因此,请求宣告母亲范书克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范书克,女,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鲁山县××半坡羊村。原住鲁山县××××号院48号,系申请人陈某的母亲。范书克2003年10月27日与陈亚平结婚,2004年12月3日生育申请人陈某。申请人之父陈亚平2006年6月20日在鲁山县氧化铝厂务工时中毒身亡,母亲因此遭受精神打击,患上精神抑郁症,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孤身一人随祖父陈国生活至今。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范书克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发出寻找范书克的公告,并在本院公告栏、范书克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予以张贴。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期满,范书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陈某之母范书克于2012年8月即离家出走,至今时间已长达4年,申请人现提出宣告其母亲范书克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了寻找公告,公告期满至今仍无音信,应予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范书克失踪。
二、指定陈国为失踪人范书克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禹乔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