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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1792号

陈向前与被告王建光刘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向前,王建光,刘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792号原告陈向前,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王建光,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刘灿军,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复北路**号。负责人赵智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达明,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原告陈向前与被告王建光、刘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向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王建光、刘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向前负担。

审判员  周社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