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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民初400号

刘万春与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万春,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400号

原告:刘万春,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王华,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工人,住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亮光,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波,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万春与被告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万春对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5)抚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系原告刘万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是本案原告起诉的基础证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的再审情况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本案的审理须以再审情况为前提,故本案须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戴幼松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铭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