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懋良,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军刚,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审
原告:邓嘉鑫,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岳懋良与被上诉人李军刚、原审原告邓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上诉人岳懋良未按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懋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冯 燕
审判员 罗健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