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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9007号

岳懋良、邓嘉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懋良,邓嘉鑫,李军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懋良,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军刚,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审

原告:邓嘉鑫,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岳懋良与被上诉人李军刚、原审原告邓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上诉人岳懋良未按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懋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冯 燕

审判员 罗健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