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475号
原告:黄某甲,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黄某乙,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 梁红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