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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475号

黄某甲与黄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475号

原告:黄某甲,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黄某乙,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  梁红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