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徐义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赵廷友,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9日。被执行人廖维竹,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8日。本院在执行徐义平与赵廷友、廖维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廷友、廖维竹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本案查封房产因抵押贷款26万元无处分价值,登记在赵廷友名下的小车去向不明无执行条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徐义平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赵廷友、廖维竹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道轩
审判员 吴 涛
审判员 张 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开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