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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617号

王淑芳与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芳,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芳,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4803215128),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54号3单元402门。

被执行人:侯杰,女,1967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708030423),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源二道街95号4单元3楼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侯杰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