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4执5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丹辉与被执行人梅山付、高正祥、高晶晶、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周云、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淮夷部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山付、高正祥、高晶晶、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周云、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淮夷部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梅山付、高正祥、高晶晶、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周云、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淮夷部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