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月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董事长。
上诉人惠月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诉人惠月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同被上诉人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同意支付其由于少缴工伤保险费而产生的差额44万元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月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惠月明缴纳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惠月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锡文
审 判 员 刘补年
审 判 员 赵文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秀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