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民初2325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长潭村。被告龚某甲,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8********,土家族,中专文化,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长潭村。
原告赵某与被告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龚某乙,2016年2月11日出生。自2016年5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龚某甲有外遇,经常与一名王姓女性开房过夜,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自2016年8月31日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龚某乙随原告居住生活,被告提供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原告赵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龚某甲未到庭答辩,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赵某与被告龚某甲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龚某乙,2016年2月11日出生。原告婚前带的嫁妆有三铺三盖,共同财产有存款12万元,其中有6万元是原告赵某的陪嫁,其余的为茶钱、蛋钱、人情钱。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告赵某发现被告龚某甲经常以微信的方式与她人聊天,并怀疑被告龚某甲有外遇,为此,双方经常吵口;2016年8月31日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龚某乙随原告居住生活,被告提供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龚某甲系自主婚姻,双方从恋爱到结婚经历了两年多时间,婚姻基础好。婚后生育小孩后,原告赵某在小孩出生后一直照顾小孩,尽到了做母亲的责任,被告龚某甲在外务工赚钱养家,也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婚后双方也未产生重大的矛盾纠纷;现在夫妻关系紧张,是因为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没有相互理解造成的,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体贴,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龚某甲有外遇,因对其诉称的事实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为宜。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成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军
人民陪审员 李跃先
人民陪审员 欧海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龚林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