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657号
原告:代后仕,男,汉族,1951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才,桐梓县司法局狮溪司法所,公务员。法律援助,一般代理。被告代祥云,男,汉族,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后仕诉被告代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后仕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代祥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后仕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后仕撤回对被告代祥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祥云负担。
审判员 刘 祥 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乾理(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