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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3657号

原告代后仕诉被告代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代后仕,代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657号

原告:代后仕,男,汉族,1951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才,桐梓县司法局狮溪司法所,公务员。法律援助,一般代理。被告代祥云,男,汉族,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后仕诉被告代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后仕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代祥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后仕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后仕撤回对被告代祥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祥云负担。

审判员 刘  祥  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乾理(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