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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617号

蒲川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617号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蒲川,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生于1988年10月29日,四川省什邡市人,住什邡市元石镇。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什邡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一)项确定蒲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第(二)项确定对蒲川所获毒资五百元继续追缴;笫(三)项确定随案移送的康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该案于2016年10月9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份执行的若干规定》笫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什邡市人民法院扣押在案的康佳牌手机一部予以变卖或拍卖。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川的银行存款8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