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236号
原告:刘某,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陈某,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赖传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刘某以欲与被告陈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林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