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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606号

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谷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606号原告谷某,女,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崔晓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