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606号原告谷某,女,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崔晓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