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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012号

郑毅霞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毅霞,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郑毅霞,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98196-X。法定代表人杜旭强,董事长。郑毅霞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5]2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郑毅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毅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