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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790号

李依霞与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依霞,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790号原告李依霞,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民政局职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泉南西大街228号长城花苑917、918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被告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民。被告张敬民,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依霞诉被告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依霞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依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依霞承担。

审 判 长  刘静宇

审 判 员  胡立华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