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790号原告李依霞,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民政局职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泉南西大街228号长城花苑917、918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被告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民。被告张敬民,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依霞诉被告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依霞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依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依霞承担。
审 判 长 刘静宇
审 判 员 胡立华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