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4623号

赵江涛与徐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江涛,徐良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4623号

原告:赵江涛,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良中,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赵江涛诉被告徐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江涛及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良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江涛诉称:原告给被告送货,被告收到货后没有结算清货款,出具欠条给原告共计31115元整,并约定2016年3月26日付清,2016年4月18日付清,现在约定的时间早已经过去,被告仍不能履行继续给付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111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良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铁丝网、护栏、人货电梯安全门等材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原、被告经口头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人货电梯安全门商品,当时约定是先付款后提货,被告当时先是支付了预付款10000元。原告总计向被告供914片安全门,总计价款为91400元。后被告通过他人向原告支付30000元货款,2016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人民币22000元此款于2016年3月26日付清;同日,被告还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29115元,余款于2016年4月18日付清。此后,被告委托他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20000元。剩余货款31115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赵江涛与被告徐良中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欠条通常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买卖、承揽等关系进行的清算所形成的债权凭证,是债权人据此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依据,被告徐良中向原告赵江涛出具欠条应当明晓其法律后果,现原告据此主张债权,因此

本院认为原告赵江涛与被告徐良中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3111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111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良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良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江涛货款311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为289元,由被告徐良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