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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60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浙江宝齐莱工贸有限公司、应敏、应忠色、李太菊、应表、袁霞、应笑屏、应观礼、徐婷婷、武义奥联厨具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胜丰五金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3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宝齐莱工贸有限公司、应敏、应忠色、李太菊、应表、袁霞、应笑屏、应观礼、徐婷婷、武义奥联厨具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胜丰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祺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