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55-1号
申请执行人:揭云斌,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吕泽亮。
被执行人: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6)赣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揭云斌偿还贷款本金2700万元、支付借款手续费36000元及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以2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执行人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81200元及本案执行费79555.5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