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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民终2000号

赵怀洲与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怀洲,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钟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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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民终2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怀洲,男,194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有富,系赵怀洲女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

负责人:钟其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有生,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赵怀洲因与被上诉人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怀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上诉人未替赵贵香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上诉人没有义务为赵贵香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上诉人未默认将借款抵扣社会抚养费;2、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诉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钟有生辩称,以替赵贵香缴纳社会抚养费抵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款,是经过上诉人同意后才进行的,缴纳抚养费后,上诉人说借条遗失了,才未退回借条。赵怀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3000元,并从2004年4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至付清之日止向赵怀洲计付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因修建本村乡村公路资金不足曾向该村村民借资。2004年4月27日,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向本案赵怀洲借款3000元,又于2005年10月4日向赵怀洲之妻杨模分借款2000元。以上两次借款分别出具借条,并约定月利率为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此后,赵贵香(赵怀洲之女)夫妇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需缴纳社会抚养费5500元,由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协助收取。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向赵怀洲夫妇提出,用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应当偿还赵怀洲夫妇的借款本金共计5000元及利息500元抵扣赵贵香夫妇应缴的社会抚养费5500元,赵怀洲夫妇未置可否。之后,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便以赵怀洲夫妇默认同意抵扣为由,于2006年10月19日为赵贵香夫妇代缴了社会抚养费5500元。社会抚养费缴纳以后,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曾找赵怀洲要求收回借条,赵怀洲称当时借条已经遗失为由没有返还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借条原件。赵怀洲于2016年向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催收借款本息未果,遂���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怀洲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2006年,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向赵怀洲提出用所欠赵怀洲的借款抵消社会抚养费,赵怀洲未置可否。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代为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找赵怀洲要求收回借条时,赵怀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但赵怀洲2006年后至2016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期间已超过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虽赵怀洲称期间每年均向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要求偿还借款,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方提出要求或者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的诉讼时效不产生中断的效力。赵怀洲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致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赵怀洲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使本案的诉讼时效消灭,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提出赵怀洲请求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综上所述,赵怀洲的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本院对赵怀洲请求偿还借款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怀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赵怀洲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赵怀洲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006年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提出,代赵怀洲之女赵贵香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抵扣双方之间的借款,现赵怀洲虽予以否认,但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向赵怀洲主张返还借条的事实,有当时在场的赖世云出庭作证予以证实,本院对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要求赵怀洲退还借条的事实予以确认。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自2006年以后,未再向赵怀洲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故赵怀洲自2006年起已明知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其主张要求还款的诉讼时效,应自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要求赵怀洲退还借条时起算。自2006年诉讼时效起算至2016年赵怀洲向一审法院起诉,已达十年,且赵怀洲也未举证证明自2006年后,曾要求江安县仁和乡月亮村民委员会还款,故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情形,赵怀洲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以赵怀洲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驳回赵怀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怀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伟林

代理

审判员  王纯强

代理

审判员  聂华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