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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700号

陈纪英、曹耀军等与吴远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纪英,曹耀军,曹耀琼,曹耀珍,曹华,曹霞,吴远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陈纪英,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曹耀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曹耀琼,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曹耀珍,女,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曹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曹霞,女,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吴远祥,男,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人陈纪英、曹耀军、曹耀琼、曹耀珍、曹华、曹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远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纪英、曹耀军、曹耀琼、曹耀珍、曹华、曹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远祥给付标的款204116.3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吴远祥不在本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