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陈纪英,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曹耀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曹耀琼,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曹耀珍,女,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曹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曹霞,女,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吴远祥,男,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人陈纪英、曹耀军、曹耀琼、曹耀珍、曹华、曹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远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纪英、曹耀军、曹耀琼、曹耀珍、曹华、曹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远祥给付标的款204116.3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吴远祥不在本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