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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刑初311号

陈某、黄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陈某,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9月11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逮捕。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11月1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逮捕。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陈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经预谋后,创建名为“大爆发娱乐”的微信群,并先后拉入100余名成员到该群。陈某作为管理员在群中发布规则,让群中成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负责财务的黄某甲来下注,陈某发拼手气红包,群中成员通过猜所抢红包的尾号、比大小等方式进行赌博,截至2016年3月31日,该微信群涉案赌资共66441元,二被告人共从中非法获利82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羊山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盈利账目简表,手机交易记录,照片、光盘等,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人衡某、黄某乙、顾某、黄某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陈某、黄某甲系共同犯罪。陈某、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24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的涉案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