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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32号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复兴路南中国福利彩票售票厅、高安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复兴路南中国福利彩票售票厅,高安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复兴路南中国福利彩票售票厅,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复兴南路。

被执行人:高安娜,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复兴路南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厅与高安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复兴路南中国福利彩票售票厅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安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609执432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新